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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6-11-29 23:02  文章来源:侯马市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投资导向
(一)装备制造业。发展以精密铸造为基础,以汽车、机械零部件及机电装备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
(二)医药生化业。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新剂型、新品种,发展中药材饮片加工、浓缩提取,发展生物化工,发展保健药品食品,发展医药物流配送。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进行规模化养殖、种植和加工,开展蔬菜、干鲜果等特色产品的深加工,开发无污染的“绿色食品”。
(四)轻工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服装、日用产品、生活机械、家用电器、工艺品、首饰等轻工产品的加工制造。
(五)高新技术产业。
(六)旅游文化业。鼓励以多种形式开发和经营娱乐中心、风景区、城市花园、会展中心等项目。
(七)服务业。鼓励开办金融、证券、中介、服务咨询等机构,开展设计装饰、社区服务等业务;鼓励改造和提升我市的市场、购物中心、餐饮、宾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型流通企业。
(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中外客商在城市扩张、城区道路、河河治理、生态建设工程及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投资基础设施。
(九)企业产权(股权)转让。鼓励中外客商参股、控股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的产权(股权)。
二、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部

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年上缴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建立专项扶持发展基金,按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连续五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重点项目上缴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用于企业发展公益事业和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六)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七)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市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八)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实施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农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政府核实,作为企业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同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

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表,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安排建设用地方面予以优惠。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以出让、转让方式供地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后,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纯收益)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返还;高新技术项目和税收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留成部分的80%予以返还;特殊项目经市政府研究,视具体情况,市留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调产项目,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本级政府收益部分可由项目单位订出计划,在投产见效后三年内分期补交。建城区内的乡镇企业工业用地和其它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用地,可办理占地手续,也可按照土地评估价格或承包地年土地收益,对村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得部分,实行分年度计息支付的办法。租赁集体用地和“四荒”地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办理用地手续后,在使用期的前5年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免缴。
(十一)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十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调产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应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下限标准收取,其中市留用部分的50%可返还项目单位。属于有偿服务范围的,按工时成本下限收取。
(十四)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按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十七)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投资环境
(一)规范行政审批。凡国家和上级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及其收费,坚决取消;凡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和核准的事项,一律实行告知登记制度。对需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确定专人,跟踪服务,限时办理。
(二)实行“阳光作业”。各职能部门把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做出承诺;应纳入政务大厅的全部纳入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法,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理各类证照。
(三)推进并联审批制。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能。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银行、财政、商务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备案登记或开户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五)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六)建立重点项目协调制。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调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均要成立市级领导牵头负责的重点项目协调组,协调解决从立项审批到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实行封闭管理。对重点项目实施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到项目单位进行检查、罚款、集资等活动。凡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检查部门持行政立案审批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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